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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法院裁定 Lacoste 在商标纠纷案中胜诉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全球最著名的商标之一——法国品牌 Lacoste 的鳄鱼标志,再次赢得一场法律胜利。该标志被用于其标志性的 Polo 衫及所有服装系列。Lacoste 是由网球运动员 René Lacoste 创立的运动服饰品牌。

Adrien Brody,Lacoste 眼镜系列代言人,身着 Lacoste Polo 衫 图片来源:Lacoste media

总部位于新加坡的服装公司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多年来也一直使用鳄鱼标志,尤其是在亚洲多个地区。由于两个品牌都依赖相似的动物符号,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多个国家产生了冲突。

法院确认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的商标与 Lacoste 过于相似,重申在印度的使用禁令

其中一场纠纷最终诉至印度德里高等法院。案件的核心问题形式上简单,但在法律上却很复杂:Crocodile International 是否可以继续在印度使用其商标销售服装,还是其商标与 Lacoste 的著名标志过于相似。

3月9日,最终判决下达。法院确认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的商标与 Lacoste 的商标过于相似,重申了在印度的使用禁令。

据 Lux Juris 报道,德里高等法院做出了最终裁决。法院基本支持 Lacoste 的主张,裁定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不得在印度使用争议商标。

Lacoste 与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的最早纠纷之一发生在1971年的日本,当时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对 Lacoste 进入该市场提出异议。Lacoste 辩称,公众主要是通过“Lacoste”这个名称来识别品牌,而不仅仅是通过鳄鱼符号。

另一场争议随之于1980年在新加坡发生。Crocodile International 反对 Lacoste 当地合作伙伴的业务活动,要求其停止使用该标志。Lacoste 回应称,其品牌身份主要依赖于“Lacoste”一词,其动物符号无意抄袭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据 Lux Juris 的专家解释,在这些反复的冲突之后,两家公司试图通过达成协议来避免进一步的纠纷。1983年6月,双方签署了一项协议,允许各自在亚洲部分地区继续使用自己的商标。该协议列出了双方可以在互不干涉的情况下运营的地区,包括台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文莱。两家公司还同意,在有其他公司试图抄袭其商标时进行合作。

然而,该协议仅适用于文件中明确列出的国家。印度并不在其中。这一细节后来在德里高等法院的案件中变得至关重要。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随后引用了1985年8月的一封信函。在该信函中,该公司建议两个品牌之间的相同谅解也应适用于其他国家,包括印度、韩国、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

信中还提到,Crocodile International 不会反对 Lacoste 在这些地区提出的某些商标注册申请。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认为,这封信表明两家公司已非正式地同意在1983年协议所列市场之外的其他市场互不干涉。Lacoste 不接受这种解释,辩称该信函仅为单方面提议,从未转变为正式协议。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公司都与印度市场产生了联系。Lacoste 于1983年在印度获得了其商标的保护,并于1993年开始通过当地合作伙伴销售产品。在整个90年代,该公司投入广告以巩固其在该国的市场地位。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在印度拥有一项更早的商标注册,可追溯至1952年。1990年,它获得了“Crocodile”名称及标志的进一步注册。然而,Crocodile International 很晚才开始在印度销售服装:广告宣传始于1997年,名为 Crocodile Galleries 的门店于1998年开业。

随着两个品牌的扩张,Crocodile International 开始在不附带“Crocodile”字样的情况下使用鳄鱼符号,这使其标志与 Lacoste 的标志更为相似。因此,Lacoste 向德里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使用该商标。 在比较了两个商标后,法院得出结论,Crocodile International 的鳄鱼标志与 Lacoste 的标志外观过于相似,并指出了其在形状、姿态和整体外观上的相似之处。

一件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olo 衫 图片来源:Crocodile International 电商网站

由于这些相似性,法官认为消费者可能会混淆这两个品牌,并裁定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不得在印度使用争议商标。法院驳回了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关于1983年协议允许其在印度自由经营的论点:由于印度未被列入协议,该文件不适用。1985年的信函也被认为过于模糊,不能构成有约束力的协议。

然而,Lacoste 并非在所有方面都取得了胜利。法院驳回了其关于版权(copyright)的主张,认为鉴于描绘动物的局限性,两个写实的鳄鱼形象之间的视觉相似性并不必然表明抄袭。不正当竞争(passing off)的指控也被驳回,因为 Lacoste 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在1998年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进入市场时在印度已享有声誉。

在2024年的裁决之后,双方都对判决的部分内容提起了上诉。Crocodile International 对商标相似性的认定提出上诉。Lacoste 接受了关于商标侵权的裁决,但对版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主张被驳回的部分提起了上诉。

由于双方均提起上诉,德里高等法院的一个合议庭介入,重新审理此案。

2026年3月9日,最终判决下达。法院确认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的商标与 Lacoste 的商标过于相似,重申了在印度的使用禁令。

此外,法官们推翻了先前关于版权的裁决。法院指出,鳄鱼可以用多种不同的方式绘制,初审法院关于所有鳄鱼设计必然相似的论断过于草率。因此,法院认定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的商标抄袭了 Lacoste 鳄鱼标志的重要视觉特征。然而,法院维持了驳回仿冒(passing off,一种普通法下的民事侵权行为,指将自己的产品冒充为另一商业经营者的产品,从而利用其商誉。这是一种旨在保护未注册商标和企业声誉免受误导性陈述侵害的混淆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的决定,因为 Lacoste 未能证明其在1998年在印度已建立起足够稳固的声誉。Crocodile International 提出的关于 Lacoste 等待时间过长才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的抗辩也被驳回。

德里高等法院的这一裁决为 Lacoste 与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之间漫长争议的印度篇章画上了句号。

法院裁定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的商标与 Lacoste 的著名标志过于相似,不能在印度使用,并认定其构成版权侵权。除了两个品牌之间的冲突,此案还表明了法院在保护著名商标方面的坚定立场,即使这些商标涉及动物等简单图像。它还强调了公司在世界不同地区运营时签订明确协议的重要性。

本文通过AI工具翻译为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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